使用宣誓(DAU)及使用证据递交时间
根据菲律宾《商标、服务标识、商号、标记容器条款和规则》第204条,菲律宾商 标所有人应当在以下期间自主提交DAU以及相应商标在菲律宾的使用证据:
- 第3年DAU——申请日起3年内,(可在截止日前申请延期1次,延期时间为到 期日起6个月,延期递交即视为起效);
- 签署委托书POA及使用宣誓DAU,扫描件即可(公司申请需先提供签字人名 称及职位);
- 申请人在菲律宾的商标使用地址,或代理商、合作商的名称及地址;
- 商标使用证据2-3件,可以为下列任一项:
- 带有商标的产品标签及产品图;
- 网站页面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及其商品/服务在菲律宾出售/提供;
- 带有商标的产品图,带有商标的产品容器照片,服务提供场所/店铺照 片;(该项为建议证据,为最直观有效的证据,提供该类证据2-3份即可) ;
- 与菲律宾相关的带有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宣传册或广告材料实拍图;
- 在线销售的,可以英文网址并体现可销往菲律宾或提供已完成销售的证据;
- 与菲律宾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应的汇款凭证等。
*在正式递交DAU前,我司会基于经验对您提供的证据材料文件进行审阅,如有问题,我司会给出相应 的建议。我司给出的建议仅供参考,不作为DAU最终通过IPO官方审查的标准和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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