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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宾商标异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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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宾异议可在商标初审公告后 30 日内提出。因文件准备所需时间较久, 申请人可申请延期,每次 30 日最多可申请 3 次。如需提出延期申请, 异议官费需在申请第一次延期时一并缴纳。通常而言,异议案件准备文件、撰写所需的时间较久,一般每个案件均需要提出3次延期。

所需文件
  • 异议委托书(POA)公证及使馆认证(客户自行办理,需菲律宾使馆认证);
  • 秘书证明书 公证认证(客户自行办理,需菲律宾使馆认证);
  • 异议申请书 需公证(我司在菲律宾办理);
  • 证据材料,非英语材料需要提供英文翻译,需公证(英文材料可由我司菲律宾办理 公证)。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有:
    1. 商标原持有人在菲律宾的在先权利(商标/著作权);
    2. 网站页面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及其商品/服务在菲律宾出售/商标原持有人在菲律宾早于异议商标申请日的使用证据/参展证据;
    3. 商标原持有人在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、著作权登记证书;
    4. 带有商标的表明商标持有人的网站;
    5. 商标原持有人和抢注人之间的贸易/商业关系证明文件,如有;
    6. 实际使用的带有商标的产品图,最好能体现撤销申请人(如公司名称);
    7. 在菲律宾的知名度证明文件、在世界的知名度证明文件等(如国际获奖证书/奖项、 英语新闻、菲律宾市场投资/占有情况和销售额报告税务缴纳证明、维基百科词解、国际 参展)。

如您有需要提出商标异议的线索,或有希望我们监控可能出现的抢注情况的,可通过邮件或微信联络我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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